根据江苏省相关政策,对于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小型passenger车辆,可获得以下补偿标准:

1. 2010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小型passenger车辆:
- 补偿标准为1800元/辆
2. 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生产的小型passenger车辆:
- 补偿标准为2400元/辆
3.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生产的小型passenger车辆:
- 补偿标准为3000元/辆
此外,如果车主自愿提前报废超过8年的小型passenger车辆,可额外获得500元/年的延长使用年限补助。
具体报废补偿标准可能根据地区有所不同,建议您可以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以了解最新政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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