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,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无权直接没收公民的轿车。没收财产属于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附加刑,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,并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。交警的职权主要集中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、违法行为纠正与行政处罚,其处罚种类由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其配套法规明确规定。

交警在执法中可能采取的与车辆相关的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,这常常被误认为是“没收”:
一、 扣留车辆
这是交警最常采取的措施,属于行政强制措施,目的是为了调查取证或消除违法状态,并非最终处罚。扣留车辆后必须出具凭证,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。常见扣留情形包括:
| 扣留情形 | 法律依据(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) | 处理结果 |
|---|---|---|
|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号牌,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,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、 | 第95条 | 提供相应牌证、标志或补办手续后,及时退还车辆 |
| 使用伪造、变造或其他车辆的牌证、标志 | 第96条 | 予以收缴,扣留车辆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|
| 因收集证据需要(如调查交通事故) | 第72条 | 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 |
|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| 第100条 | 予以收缴,强制报废。对驾驶人处以罚款并吊销 |
| 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、属于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 | 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7条 | 依法处理 |
二、 收缴机动车
“收缴”与“没收”在法律性质上有所不同。收缴针对的是非法物品本身,如非法拼装的车辆、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、伪造变造的牌证等。这些物品本身就不具有合法上路资格或合法存在依据。交警有权现场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,但这并非对车主合法财产所有权的剥夺,而是对非法状态的消除。
三、 没收机动车(作为行政处罚)
这并非交警可以独立作出的决定。在极少数情况下,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没收机动车作为处罚。例如:
1. 根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100条,对驾驶拼装机动车或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,除罚款吊销外,对机动车予以收缴,强制报废。此处虽用“收缴”,但产生了类似没收的效果(车辆被解体报废)。
2. 在刑事犯罪中,如果机动车被用作犯罪工具(例如专门用于危险驾驶竞赛、运输违禁品等),法院在刑事判决中可能依法判决没收该机动车。但这属于刑事司法程序,而非交警的行政行为。
核心区别与总结:
“扣留”是临时性的强制措施,车辆所有权未改变,问题解决后应返还。
“收缴”是针对车辆本身不合法的处置,对象是“违法物品”。
“没收”是一种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,是对合法财产所有权的剥夺,必须由法律授权并由有权机关(如公安机关、法院)严格依法定程序作出。
车主应对指南:
当交警要求扣留车辆时,应确认其是否出具了法律文书(如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》),并核实扣留理由是否合法。如果对交警的强制措施有异议,可以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等相关法律,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,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总之,交警在日常执法中没有没收轿车的权力,但拥有在法律明确授权范围内扣留或收缴车辆的权力。任何对车辆的处置都必须有法可依,并遵循法定程序。公众理解这些区别,有助于更好地配合执法并监督执法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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